一、证券投资风险和基础法律知识

二、证券投资常见问题解答汇编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介绍

 

证券投资风险和基础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各分支机构应向投资者介绍与之密切相关的风险和法律知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帮助广大投资者安全、稳健、合法地进行证券交易。

一、 投资中进入股市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 系统性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政局的变化,汇率的波动,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动等,都会引起股票市场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这种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这就是系统性风险的原因所在。 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主要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造成。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政策风险 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可能会造成证券收益的损失,这在新兴股市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政策的变化,可以影响到公司利润、债券收益的变化;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一些看似无关的政策变化,比如对于私人购房的政策,也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因此,每一项经济政策、法规出台或调整,对证券市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有的甚至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引起市场整体的较大波动。

    2
、利率风险 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的交易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而不是按其票面价值进行交易。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提高,证券市场价格就会下降,而市场利率下调,证券市场价格就会上升,这种反向变动的趋势在债券市场上尤为突出。

    3
、购买力风险 因物价的变化导致了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通货膨胀风险。 在证券市场上,由于投资证券的回报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也就是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将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

    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风险,是由证券价格的涨落直接引起的。尤其在新兴市场上,造成股市波动的因素更为复杂,价格波动大,市场风险也大。

    (二) 非系统性风险

     单个股票价格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重大事件密切相关。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销售、重大投资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这种风险主要影响某一种证券,与市场的其他证券没有直接联系,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抵消该种风险。这就是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因此也可称为可分散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指上市公司业绩较差,经营不景气,甚至失败、倒闭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例如经济周期或商业营业周期的变化对公司收益的影响,竞争对手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自身的管理和决策水平等都可能会导致经营风险。

    2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因筹措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即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公司财务结构的不合理,往往会给公司造成财务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利率变动风险(即公司在负债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等的影响,贷款利率发生增长变化,利率的增长必然增加公司的资金成本,从而抵减了预期收益),再筹资风险(即由于公司的负债经营导致公司负债比率的加大,相应降低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从而限制了公司从其他渠道增加负债筹资的能力。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指不能按时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而使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针对债券投资品种,对于股票只有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造成违约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最严重的是公司破产。

    4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管理者和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尤其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股灾及其特征

    
股灾是股市灾害或灾难。是指股市内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受某个偶然因素的影响,突然爆发的股价爆跌,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巨大动荡,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异常经济现象。股灾不同于一般的股市波动,也有别于一般的股市风险,具有突发性、破坏性、联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股灾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它的发生往往是经济衰退的开始。

    (四)操作风险

    
如果说,前两类风险使投资者每天都要面对股价的涨 跌变化,那么,股票投资运作的复杂性则使投资者面临另一种风险,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的损失。

二、 与证券投资者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一)国家法律:《证券法》、《刑法》、《反洗钱法》

    (二)交易规则:《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登记公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三)监管部门的规定: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有关操作指引

    (四)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文件:《证券委托交易代理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等。

三、 违法的证券投资行为

    (一)内幕交易
    1
、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
、内幕消息知情人合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
、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为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以及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
、对内幕交易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操纵市场

    1
、操纵市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扰乱市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四)其他法律法规

     1
、 禁止非实名制账户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
、 禁止违规资金入市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
、反洗钱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四、投资者注意事项

    (一) 不使用非实名制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应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进行证券买卖,否则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目前许多投资者由于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

根据《账户清理指引》(1号令)规定,资金账户名称与对应证券账户名称不一致,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以及代理开户和代理操作,但授权代理手续不规范或代理要件不全,资产权属状况不清的账户均属于不合格账户,需进行清理和规范。

具体而言,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1
.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
2
.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合法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投资者必须以本人的合法资金投入股市,否则,金融机构有权利拒绝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同时有义务将怀疑是犯罪资金投入股市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

    
(三) 仔细阅读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权证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向客户充分揭示了风险。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清楚知晓面临的各种风险。

    
(四) 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有关开户证件

    
根据中登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股东卡、《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有关证件、文件,否则,被他人冒开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使自己无法开户、无法指定交易、无法正常交易,将来出现信用交易后,还可能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五) 审慎决定是否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根据《证券法》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操作的,双方须临柜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经纪业务客户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替自己操作股票,但可以把自己账户的有关事宜委托给其他人操作。有些投资者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告知他人,让别人替自己操作股票,有的客户将账户交给所谓的操盘手、投资专家、经纪人、理财工作室,让他们替自己操作股票,以期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投资者应清楚 的知晓证券交易中他人给予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六) 充分了解证券投资中的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带来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自己的投资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交易所规则中应注意的问题

    2006
71日,沪深交易所实施了新交易规则,对集合竞价、市价委托、交易时间、异常交易等制定了新的规则,投资者应认真学习这些交易知识,利用交易规则进行合理投资,否则,不懂交易规则,可能导致委托无效,甚至形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也应该认真地学习交易所网站上的投资者交易专题,了解有关交易规费、税收标准、交易品种等,避免因为对交易品种、交易风险、规费标准的不了解,导致操作失误和经济损失。投资者应该尽可能地在营业部登记自己的全部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与营业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有关交易信息。

    
(八) 借钱炒股需谨慎
    
目前,受股市赚钱效应的吸引,一些投资者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炒股,而融资炒股同样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此外,部分高利贷放贷者可能涉及黑社会,借贷者未及时还贷可能还有人身安全之忧。

    
其次,一些投资者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首先就为政策所不允许,银监会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规定,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如果无法还款,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抵押房产被拍卖而流离失所的窘境。

    
最后,一些投资者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回报的行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一旦集资炒股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可能引发法律诉讼,使亲戚朋友反目成仇。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达到一定程度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合理决定投资金额,千万不可以赌的心态入市,更不要融资或以不法手段筹集资金入市。

    
(九) 不要轻信荐股软件

    
当前,各种各样的荐股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咨询活动的机构的基本做法是:以开发专业证券资讯产品为名,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现场营销等方式,销售荐股软件。他们首先是夸大软件功能,宣传其软件超越一般的股票软件功能,具有自动选股、测算买卖点等特殊功能。股民只要按照操盘线指示,每天按荐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这些软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购买软件后,只能用一段时间,如三个月、半年,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费。此外,购买软件前,投资者不能查验软件功能。软件分为各种等级,声称购买高级版、至尊版软件后,有专门的老师指导实盘操作。他们定期在各大城市免费召开软件介绍会、咨询会,吸引广大投资者参加。多以招收异地客户为主。这些机构总部通常设在沿海发达地区,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所谓的分公司、办事处,招收异地客户,一有风吹草动,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任何保证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任何承诺投资收益的咨询活动,都是骗人的把戏,投资者很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请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和使用这类承诺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小心上当受骗。

    
(十) 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

    
目前,非法兜售原始股非常猖獗,不少挑战者中招受损。非法兜售原始股的主要形式为:

1
、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
、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 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同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及时减少和挽回损失。

    
(十一) 谨防海外非法基金传销式诈骗

    
随着国内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持续升温,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向投资者兜售子虚乌有的海外基金,这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下线返利等方式蛊惑人心,当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嫌疑人即关闭网站,将钱席卷一空,逃之夭夭。

    
目前,中国证监会从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国销售,对于瑞士共同基金这种所谓的境外基金一旦出了问题,将不受《证券法》保护,投资者资金也很难得到安全保证。因此,投资者应拒绝购买这种基金。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应通过相关招募说明书或公告明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有代销资格的机构以及基金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证券投资常见问题解答汇编

一、开立证券账户的常见问题

 

1.1 证券账户分哪几种?
1.2 如何开设A股证券账户? 费用如何?
1.3 如何开设B股证券账户? 费用如何?
1.4 如何开设三板市场股份转让账户? 费用如何?
1.5 投资者开户时应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1.6 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丢失时,如何提供开户申请资料?
1.7 不规范的身份证号有哪几种?
1.8 持有不规范身份证号的投资人如何办理开户?
1.9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时应当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1.10 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可以互用吗?
1.11 投资者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后还可以开立A股股票账户吗?已经开立了A股股票账户后还可以开立基金账户吗?
1.12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持有法人股时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1.13 金融机构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1.14上海、深圳证券账户配号有哪些规律?
1.15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1.16 哪些人可以开立境外B股账户?
1.17 如何办理网上预约开户?
1.18 电脑无法录入或打印投资人名称中的生僻字时怎么办?
1.19 发现开户机构将账户资料录入错误怎么办?
1.20 在开户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重复开户”
1.21 在开户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单位全称错”
1.22 何时可以获得账户配号?
1.23 证券账户开立成功后何时可以用于买卖证券?

 

二、开立资金账户的常见问题

 

2.1 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时,投资人应当关注哪些条款?
2.2 有了证券账户为什么还要开立资金账户?
2.3 可以和其他人共同使用一个资金账户吗?
2.4 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如何计算利息?
2.5 关于B股资金转账有何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的常见问题

 

3.1 忘记了账户指定在哪一家证券营业部怎么办?
3.2 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时为什么会返回“重复指定”
3.3 实时开户成功当日可以办理上海账户指定交易吗?
3.4 上海B股账户也需要办理指定交易吗?
3.5 上海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时为什么会返回“撤销指定失败”
3.6 上海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是当日生效吗?
3.7 新股申购结果还未揭晓,可以办理转指定交易吗?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托管的常见问题

 

4.1 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之间也需要办理深圳证券的转托管吗?
4.2 哪些证券可以办理转托管?
4.3 当日买入已成交的深圳证券可以办理转托管吗?
4.4 为什么会发生转托管未到账的情况?
4.5 证券被误转托管到其他营业部时怎么办?
4.6 停牌的股票是否可以办理转托管?
4.7 新股申购中签还未上市的股票是否可以办理转托管?

 

五、委托买卖的常见问题

 

5.1 在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的证券可以在另一家证券营业部卖出吗?
5.2 卖哪些证券不受涨跌幅限制?
5.3 申报的委托价格超出了涨跌幅限制怎么办?
5.4 申报委托时为什么系统返回“申报数量错”
5.5 哪些交易委托可以申请撤单?
5.6 股票当日停牌可以提交买卖委托吗?
5.7 提交的委托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5.8 为什么提交的交易委托未能成交?
5.9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名称前的“XR”、“XD”和“DR”是什么含义?
5.10 哪些证券可以进行“T+0”交易?
5.11 为什么买入债券实际扣款多于按成交价格计算出的成交金额?
5.12 投资人在当天申购了新股但又撤销了指定交易,如何查找其新股数据?
5.13 为什么投资人账户中的上海债券“不见了”
5.14 上海实物债券可以办理转托管吗?
5.15 买卖上海实物债券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吗?
5.16 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集合竞价吗?
5.17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回购交易吗?
5.18 什么是B股对敲交易?
5.19 投资人如何参与“大宗交易”
5.20 为什么深市股票行情在15:57分后没有成交价、买卖盘消失,最后在15:00才出现收盘价?而上海市场正常。
5.21 哪些品种可以做市价委托?
5.22 因本人身份证资料不一致造成三板股票无法确权,怎么办?
5.23 找不到原证券公司营业部、忘记委托电话号码或交易密码,怎么办?

 

六、清算交割的常见问题

 

6.1 当日卖出证券成交后可以支取资金吗?
6.2 清算交割必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吗?
6.3 通过非柜台方式办理清算交割同样有效吗?
6.4 为什么清算交割的结果与成交回报的结果不一致?
6.5 在规定期限内投资人没有办理清算交割会有什么后果?

 

七、发放红利的常见问题

 

7.1 如何知道上市公司红利发放情况?
7.2 除权日卖出证券,是否仍有分红?
7.3 如何补领上海市场红利?
7.4 办理了上海市场转指定交易,红利将发送到何处?
7.5 办理了深圳市场转托管,红利将发送到何处?
7.6 根据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有红利可领,但是为什么没有领到?
7.7 在送股、转增股、配股中产生的零碎股作何处理?
7.8 配股申报数量是否必须与可配数量一致?
7.9 分红派息如何计交所得税?
7.10 如何领取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的利息和本金?

 

八、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常见问题

 

8.1 证券非交易过户与交易过户有何不同?
8.2 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为什么要提供财产继承、赠与、分割公证书?
8.3 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失为什么要提供账户冻结证明?
8.4 哪些证券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
8.5 证券非交易过户的转入、转出账户可以不在同一家营业部吗?
8.6 已办理了回购抵押或质押的证券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吗?
8.7 所有的财产捐赠均可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吗?
8.8 司法强制扣划引起的证券非交易过户如何办理
8.9 证券非交易过户的过出、过入双方都必须支付过户税费吗?
8.10 转入方何时可以卖出过入的证券?
8.11 过去使用境外他人证券账户买入B股,现在本人开立了B股证券账户,能否将他人名下股票过户到本人账户上?

 

九、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的常见问题

 

9.1 证券帐户卡损毁或遗失了,怎么办?
9.2 新股申购期间,为什么投资者最好不要办理挂失转户手续?
9.3 不同类型的证券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证券转户吗?
9.4 当日买卖了证券可以申请挂失转户吗?
9.5 证券账户挂失后又找到了原账户卡时怎么办?
9.6 将原证券账户挂失并开立了新证券账户后,可以再将原账户解挂失吗?
9.7 为什么办理证券转户时系统返回“账户不匹配,不予过户”
9.8 未上市流通的证券也可以办理转户吗?
9.9 上海市场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前在上海登记公司办理过挂失,账户内仍有转配股或职工股的怎么办
9.10 办理了挂失转户后又找到了原账户卡,原证券账户还可以使用吗?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证券账户换卡的常见问题

 

10.1 深圳市场的个人证券账户卡需要办理换卡吗?
10.2 未及时办理法人账户卡换卡会有什么后果?
10.3 上海证券账户需要办理换卡吗?
10.4 企业发生了兼并、分立、重组等事项时怎么办?
10.5 证券账户换卡后原账户内的证券到哪里去了?

 

十一、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常见问题

 

11.1 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数据是从哪里来的?
11.2 投资人应到何处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11. 3 丢失证券账户卡或被他人盗开账户时,可以查询账户开户情况吗?
11.4 查询账户余额的结果中包括未上市流通的职工股、法人股吗?
11.5 从未卖出过证券,但是为何帐户内找不到原始的基金、职工股?
11.6 查询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的时间从何时起始?
11.7 查询的交易纪录中包括变更指定交易、非交易过户、证券转户的情况吗?
11.8 查询上海市场A股交易记录如何收费?
11.9 除投资者外,证券营业部还可以接受哪些部门查询?

 

十二、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常见问题

 

12.1 身份证号由15位升为18位需要办理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吗?
12.2 开户机构将投资人开户资料输入错误时怎么办?
12.3 办理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期间可以进行正常交易吗?
12.4 证券账户卡丢失时如何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12.5 企业法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吗?
12.6 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了变化,如何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
12.7 跨市场转登记失败,导致股份挂账,如何处理?

 

十三、合并证券账户的常见问题

 

13.1 合并账户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13.2 被合并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办理?
13.3 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遗失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吗?
13.4 合并入的证券账户卡遗失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吗?
13.5 合并证券账户后,被合并账户中的证券到哪里去了?

 

十四、注销证券账户的常见问题

 

14.1 当日买入证券后又注销了证券账户怎么办?
14.2 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时为什么返回“账户余额不为零,不能销户”
14.3 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时为什么返回“尚有未交收记录,不能销户”
14.4 注销上海A股账户有何要求?
14.5 遗失证券账户卡可以直接申请注销证券账户吗?

 

十五、有关交易看盘的常见问题

 

 

 

 

11 证券账户分哪几种?

 

答:

证券账户按市场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按可交易的对象分为:A股股票账户、B股股票账户、基金账户、股份转让账户、其他账户。
A
股股票账户可以买卖A股股票及其权证、基金、债券、回购等;
B
股股票账户可以买卖B股股票等;
基金账户可以买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基金、国债、可转债等;
股份转让账户可以买卖三板A股股票和B股股票;
其它账户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为特定投资人开立。

 

12 如何开设A股证券账户?费用如何?

 

答:

境内自然人开户请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机构开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开户人在交易时间(9:00-11:30,13:00-15:00)到证券营业网点业务柜台办理包括上海、深圳的股东帐户及资金帐户的开户手续。
上海股东帐户开户费个人40元,机构400元;深圳股东帐户开户费个人50元,机构500元。

 

13 如何开设B股证券账户? 费用如何?

 

答:

1)请到银行将外币存款(上海美元、深圳港币)划入证券公司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银行会出具进账凭证单,进账单备注栏应注明开户人的姓名;
2
)请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
3
)如果已在其它券商处开户,需要先到原券商处撤销上海指定交易;原账户上如有深圳B股还应办理转托管手续。
上海B股帐户开户费个人19美元,机构85美元;深圳B股帐户开户费个人120港币,机构580港元。

 

14 如何开设三板市场股份转让账户? 费用如何?

 

答:

开户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交易时间(9:00-11:30,13:00-15:00)到有资格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营业网点业务柜台签署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已有股票账户的客户要到开户营业部开通, 同时还需出示上海、深圳的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卡 。
股东帐户开户费30,确权手续的办理费10元。

 

15 投资者开户时应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答:

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境内法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境外法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家、地区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等。

 

16 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丢失时,如何提供开户申请资料?